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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税申報

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税納税申報。將適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的“免税貨物銷售額”欄。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税、消費税免退税申報。在海口如何辦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税申報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海口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税申報

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的,企業在增值税納税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税申報。逾期的(是指超過次年4月30日前最後一個增值税納税申報期截止之日),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税。

辦理條件

一、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費税退税。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進行正式退(免)税申報時須提供的原始憑證,應按明細申報表載明的申報順序裝訂成冊。

三、企業收齊有關單證、進行預申報,並在單證齊全、信息通過預申報核對無誤後進行免(退)税正式申報。

四、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規定辦理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退(免)税的申報及手(賬)冊核銷業務。2013年7月1日以前,企業已經在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進料加工手(賬)冊,按原辦法(《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税和消費税管理辦法》(2012年第24號))辦理免抵退税申報、進口料件申報、手(賬)冊核銷(電子賬冊核銷指海關辦結一個週期核銷手續後的核銷)。

1.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的確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務機關辦理過進料加工手(賬)冊核銷的企業,2013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為該期間税務機關已核銷的全部手(賬)冊的加權平均實際分配率。主管税務機關應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計算並與企業確認2013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手(賬)冊核銷的企業,當年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為2013年7月1日後首份進料加工手(賬)冊的計劃分配率。企業應在首次申報2013年7月1日以後進料加工手(賬)冊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

2.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税申報

對進料加工出口貨物,企業應以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扣除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税進口料件金額的餘額為增值税退(免)税的計税依據。按《管理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免抵退税相關申報。

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税進口料件金額=進料加工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

計算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額時,應按當期全部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扣除當期全部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税進口料件金額後的餘額乘以徵退税率之差計算。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收齊有關憑證申報免抵退税時,以收齊憑證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人民幣離岸價扣除其耗用的保税進口料件金額後的餘額計算免抵退税額。

3.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

自2014年起,企業應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税核銷申報表》及電子數據,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企業申請核銷後,主管税務機關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税申報。4月20日之後仍未申請核銷的,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税業務,主管税務機關暫不辦理,待其申請核銷後,方可辦理。

主管税務機關受理核銷申請後,應通過出口退税審核系統提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計算生成《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交企業確認。

企業應及時根據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出口情況對反饋表中手(賬)冊實際分配率進行核對。經核對相符的,企業應對該手(賬)冊進行確認;核對不相符的,企業應提供該手(賬)冊的實際進出口情況。核對完成後,企業應在《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中填寫確認意見及需要補充的內容,加蓋公章後交主管税務機關。

主管税務機關對於企業未確認相符的手(賬)冊,應提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該手(賬)冊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反饋給企業。對反饋的數據缺失或與紙質報關單不一致的,企業應及時向報關海關申請查詢,並根據該手(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出口情況將缺失或不一致的數據填寫《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報送至主管税務機關,同時附送電子數據、相關報關單原件。

主管税務機關應將企業報送的《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電子數據讀入出口退税審核系統,重新計算生成《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在企業對手(賬)冊的實際分配率確認後,主管税務機關按照企業確認的實際分配率對進料加工業務進行核銷,並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税核銷表》交企業。企業應在次月根據該表調整前期免抵退税額及不得免徵和抵扣税額。

主管税務機關完成年度核銷後,企業應以《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税核銷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銷手(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當年度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

4.企業申請註銷或變更退(免)税辦法的,應在申請註銷或變更退(免)税辦法前按照上述辦法進行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

所需材料

1.企業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增值税納税申報時,除按納税申報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主管税務機關確認的上期《免抵退税申報彙總表》1份;

(2)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企業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税申報彙總表》及其附表3份;

(2)《免抵退税申報資料情況表》1份;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税申報明細表》2份;

(4)出口貨物退(免)税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專用,以下未作特別説明的均為此聯)(保税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税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下同);

②出口發票;

③委託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託方主管税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複印件;

④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於消費税應税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税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税退税申報表》;

(2)消費税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税專用繳款書、委託加工收回應税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税款憑證原件或複印件。

4、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税時,除提供上述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外,還須同時按規定報送收匯憑證。

辦理流程

(一)申報受理崗

(二)人工審核崗

(三)計算機審核崗

(四)調查評估崗

(五) 複審崗

(六)核准崗

(七)綜合崗

辦理時限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費税退税。

提供資料齊全、內容準確、通過預審、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在1個工作日內轉交下一環節;提供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業補正後重新申請。對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税申報應該在月底前審核、審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