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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非居民企業的納税優惠政策 條件有哪些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税收協定待遇的,在發生納税義務之前或者申報相關納税義務時,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税務機關備案:(1)税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2)國際運輸條款。那麼在海口辦理非居民企業的優惠政策的條件有哪些呢?需要材料是什麼?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海口非居民企業的納税優惠政策 條件有哪些

辦理條件

(一)非居民所屬國家(地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税協定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税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9號)

(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9〕124號)

(四)《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部分國家(地區)税收居民證明樣式的通知》(國税函〔2009〕395號)

(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税函〔2010〕290號)

(六)《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關居民身份認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3號 )

(七)《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關於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税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

依照上述文件規定,需要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的,應根據規定辦理。

所需材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2份;

2.由税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曆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證明;

3.有關合同複印件。應在複印件上註明“本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公章;英文原件需翻譯成中文,在附送中文譯本時,應在中文譯本上註明“本譯文與原文表述內容一致”字樣並加蓋公章;

4.境內承包工程、提供勞務項目在華經營活動情況書面報告;

5.提供境內勞務的還應報送外籍人員來華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證明等。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國際運輸條款”提供: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2份;

2.企業註冊地所在國簽發的企業註冊證明副本或複印件;

3.税收協定締約對方税務主管當局或者航運主管部門在上一公曆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法人證明原件或複印件(提供複印件的,應標明原件存放處);

4.與取得國際運輸收入、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複印件;

5.關於運行航線、運輸客貨郵件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沿途停泊口岸情況的書面説明。

辦理流程

(一)受理部門

縣(市、區)局政策法規部門

(二)承諾時限

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三)辦理流程

納税人報送資料種類齊全,填寫內容完整,簽章齊全規範的,縣(市、區)局政策法規部門當場受理並辦結,同時將《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簽字蓋章後返還納税人一份;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資料。

對要求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尤其是涉及構成其他國家(地區)居民個人或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的居民法人,對其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轉香港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由縣以上主管税務機關向上述居民開具《關於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税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由納税人據此向香港税務局申請為其開具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或將情況報送税務總局處理。

辦理時限

即辦事項。

辦理依據

(一)非居民所屬國家(地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税協定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税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9號)

(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9〕124號)

(四)《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部分國家(地區)税收居民證明樣式的通知》(國税函〔2009〕395號)

(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税函〔2010〕290號)

(六)《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關居民身份認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3號 )

(七)《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關於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税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

聯繫電話

海口市國家税務局:0898-6853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