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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辦理流程 需要材料有哪些

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税務機關依法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税的行為。那麼問題來了,在海口如何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呢?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條件需要哪些?需要什麼材料?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海口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辦理流程 需要材料有哪些

辦理條件

1.在海南省機動車經銷商處購買自用應税車輛的,由省內機動車經銷商在收取車款開具發票的同時代辦申報並代扣代繳車輛購置税,然後機動車經銷商再到當地國税部門辦税廳打印完税證明,辦理後將發票(發票聯、註冊登記聯)電子轉賬完税證和完税證明交予購車納税人。

2.在外省購買本省登記註冊的應税車輛,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

3.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

4.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税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

滿足條件未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納税人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按偷税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所需材料

1、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證件上的發證機關為非車輛登記註冊地的納税人在申報納税時需同時提供車輛登記註冊地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或者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税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

2、車輛價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銷售者開具給納税人購買應税車輛所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憑證,包括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税聯)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進口關税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消費税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税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及複印件: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信息單。

(2)進口車輛,提供車輛電子信息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4、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1)進口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如不易確定具體車輛型號的,納税人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複印件;

(2)辦理車購税納税申報前,車主發生變更的,納税人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二手車交易發票或其它有效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拍賣、調撥、接受捐贈、獲獎等應税行為,應提供的相關資料明確如下:

①購買罰沒車輛的應提供拍賣公司(行)開具的發票;

②接受內部調撥車輛的應提供調出單位開具的調撥單和調出單位購買該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税聯;

③接受捐贈車輛的應提供捐贈單位的捐贈證明和捐贈單位購買該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税聯;

④獲得中獎車輛的應提供中獎證明和開獎單位購買該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税聯。

辦理流程

(一)在我省機動車經銷商處購買的車輛,購車時由省內機動車經銷商在收取車價的同時代辦納税申報和繳納税款等事宜,須在經銷商打印出來的《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上簽名或蓋章。

(二)納税人自行進口車輛或已經辦理納税申報的車輛發生免税條件消失的情形需定重新辦理納税申報的,由納税人在申報期限內自行攜帶申報資料到辦税服務廳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

1、辦税服務廳受理審核納税人提交的資料,將打印出來的《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交納税人簽名或蓋章。

2、審核無誤的,給予辦理納税人申報。納税人提交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辦理時限

納税人提供資料合法、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辦税服務廳審核無誤的,當場辦結。

辦理機構

1、在省內購置的機動車,在購車支付車款的同時由機動車經銷商統一代扣代繳車輛購置税並辦理車輛購置税申報繳納事宜。購車者不需再到當地税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税的申報繳納手續了。購車者持經銷商提供的車輛購置税完税憑證和完税證明即可到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上牌)。

2、從省內經銷商以外地方購置的機動車,申報辦税地點為:

(1)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納税人,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税務機關(汽車向省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分局)辦理納税申報。

(2)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納税人,向所在地徵收車購税的主管税務機關(汽車向省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分局)辦理納税申報。

聯繫電話

海口市國家税務局:0898-6853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