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高温津貼支付標準 2016年上海高温補貼發放標準
本站本週,上海就可能迎來今夏首個高温日。本月,上海市人社局、市總工會等再次發佈通知,明確高温津貼的支付標準和支付對象。但對於不少勞動者而言,高温津貼依然只是“紙上清涼”。
2016年上海高温補貼發放標準:
1、上海市高温費每月200元,連發4個月
從2011年開始,上海的高温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温津貼。
2、不發高温費員工可舉報或申請仲裁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温費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並非只有企業職工才享有高温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起(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4、上夜班不是拒發高温費的理由
高温費發放的條件只取決於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
5、扣減缺勤職工高温費應按制度執行
對於請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職工的高温費,原則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日高温費標準=月高温費標準200元/21.75天=9.2元
方法一:當月高温費=日高温費標準x當月出勤日
方法二:當月高温費=月高温費標準-日高温費標準x請假天數
以上兩種辦法,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自主規定,但應明確統一操作辦法,並與並使加工資、加班工資等支付辦法相銜接。
6、高温費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在扣除高温費等項目後,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2190元
7、勞務派遣工同樣享受高温津貼
8、多發高温費應兼顧公平合理原則
9、高温費和清涼飲料不能“二選一”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清涼飲料不得充抵高温費;高温費應以現金形式發放。
10、高温津貼不能替代職工的休息權。
判斷是否屬高温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根據規定,高温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高温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發放津貼:綠豆白糖等防暑物資不能算津貼
針對一些公司會發放綠豆、白糖等防暑物資的情況,該負責人還特意解釋,防暑物資並不屬於高温津貼。高温津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另外,按照《關於高温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温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應保存高温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以及高温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企業不發高温補貼員工可依法維權: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補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温補貼而減發給職工的工資。
2、員工在高温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温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温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3、因高温補貼引發糾紛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以及高温補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及高温補貼發放情況,並至少保存二年。
4、高温補貼的發放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研究確定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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