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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女孩狀告親媽佔用30多萬拆遷款是什麼情況 14歲女孩為什麼會狀告親媽佔用30多萬拆遷款

14歲女兒的拆遷補償款被親媽佔用,母女倆對簿公堂。具體14歲女孩狀告親媽佔用30多萬拆遷款是什麼情況?到底14歲女孩為什麼會狀告親媽佔用30多萬拆遷款?一起來了解。

14歲女孩狀告親媽佔用30多萬拆遷款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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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女兒的拆遷補償款被親媽佔用,母女倆對簿公堂!母親很委屈:“養育女兒花銷如流水,這筆錢為啥不能貼補開支?”而女兒也有自己的堅持:“這拆遷款本來就是我的。”近日,該案經過法院審理,有了結果。

孩子隨離異母親落户姥爺家

分得一筆拆遷款

小英(化名)今年14歲,在她7歲那年,父母就離婚了,小英撫養權歸母親莫女士,之後她的户口也隨着母親遷進了外公、外婆的户口簿裏。

莫女士帶着小英生活後,為了給孩子有更好的成長環境,她租了房子、買了車子。另外,在培養小英方面也從不吝嗇,比如送孩子參加藝術培訓,僅學習古箏三年就花了28000元。

在這期間,外公、外婆的房產被徵收,小英和母親的户口都在這套房產下,所以他們四口人拿到了一大筆拆遷補償款。這個家庭日子一下子寬裕了很多!

孩子起訴母親索要拆遷款

母親認為已與撫養開銷抵扣

2019年,經協商,小英的撫養權變更為父親陳先生,“平衡”被打破了:作為接收孩子户口一方的陳先生認為,那筆拆遷補償款中小英的份額應該一併“移交”,於是,他帶着小英狀告了前妻莫女士一家。

陳先生的理由很直白:拆遷補償款中部分按人頭算的,小英作為户口簿上人頭數目的四分之一,應該享有這筆款項的四分之一。如今,小英的撫養人已更改,那麼這筆錢也應該交由新的撫養人“監護”。也就是説,莫女士需付移交325882.75元給他。

莫女士想不明白,明明是自己父母的房子拆遷,自己和孩子都是孃家的“寄居者”,到頭來為啥還要分走拆遷款?而且這幾年,她養育女兒也花了不少錢,僅付出的大項開支就有二十多萬元,還靠孃家幫襯。小英拆遷款即便有,也差不多和這些花銷抵消了!

雙方都覺得“想不通”,最終演變成了母女倆對簿公堂。

法院判決:

屬於孩子的拆遷款由撫養人保管

法庭向相關部門調取住宅用房拆遷補償明細單等核算證實,認定部分該拆遷款項的確是按人頭核算,就是説小英確實佔有拆遷補償款的四分之一。按核算方法的公式重新計算後,屬於小英的實際數值為306600元。

至於莫女士提出拆遷款抵扣撫養開銷問題,法院認為,買車等並不是記在小英名下;而租房、報學習班等也是作為母親應盡的撫育義務,不應該由小英承擔,自然也不能從她的拆遷補償款份額來出。

最終法院判決,莫女士需要移交小英所得拆遷款306600元給撫養人陳先生保管。

​14歲女孩狀告親媽佔用30多萬拆遷款是什麼情況 14歲女孩為什麼會狀告親媽佔用30多萬拆遷款 第2張

父母對孩子的財產

不能佔有和隨意處分

孩子受贈的壓歲錢、繼承來的財產以及類似本案中拆遷補償款,都是孩子的個人財產。從法律上來説,監護人可以幫助孩子保管這些財產,但財產仍然屬於孩子。

孩子這些財產該如何處分才是妥當的呢?

寧波大學法學院何躍軍教授説:首先,孩子自己不能自由處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八歲以下的孩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財產只能由父母代為保管和使用。八歲至十八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年滿十六歲除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能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孩子在認知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財產,比如買本子、筆、小零食等個人獨立處理的小事情,但是大額的、超出認知能力的處分行為,如果父母不追認,這些行為是無效的。父母不可以隨意處分孩子的財產,應當按照有利於孩子的原則,為維護孩子的利益進行相應的處分,如出於其健康成長或受教育等必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5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所以,如果以後父親對女兒財產處置不當,女兒和監護人母親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護。父母應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對其既不能據為己有,也不能隨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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