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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什麼是社保滯納金

       社會保險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滯納金計算: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捨五入到兩位小數);

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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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保滯納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什麼是社保滯納金 第2張

補繳滯納金注意事項

1、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給予罰款的主體是有關行政部門。如果是社保經辦機構徵收的,由於其是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處罰權,故應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2、滯納金屬於間接強制執行,是一種敦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手段,其徵收標準應當適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關於滯納金的起算時間點,應當是自欠繳之日起即加收滯納金。

   3、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助,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處以罰款。這裏的“欠繳數額”是用人單位所欠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滯納金。

4、本條的違法主體只有用人單位,不包括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