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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地方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怎麼做

  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錄,記到"税金及附加"科目。分錄:1、計提時:借:税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貸:應交税費-教育費附加,應交税費-地方教育費附加,2、支付税金時:借:應交税費-教育費附加,應交税費-地方教育費附加,貸:銀行存款。3、月末結轉至本年利潤:借:本年利潤,貸:税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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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形成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國統一開徵的費種,其開徵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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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管理

  1、教育費附加由税務局負責徵收。

  2、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税、消費税,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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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規定,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的税額為計徵依據。與增值税、消費税同時計算徵收,徵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務機關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