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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多久 離婚冷靜期需要多長時間

導語:關於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將於2021年實行,那麼,到底這離婚冷靜期多久呢?你知道離婚冷靜期起止時間怎麼算嗎?首先,根據規定,離婚冷靜期一共有三十天,三十天內,如果雙方還沒有達成離婚共識,那申請的離婚證將被相關部門撤回。具體情況,下面一起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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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時間

30天。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三十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相關證件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天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具體怎麼算?

離婚冷靜期是從你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後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你撤回離婚申請。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在民政部通氣會上表示,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説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到法院去起訴,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説明你們還要再冷靜反思。

所以這個程序的調整,《通知》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相關要件方面沒有本質的變化,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民政部二級巡視員楊宗濤4日在民政部發佈會上表示,《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這種情況,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民法典》第1079條裏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有一條就是有關家暴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訴訟離婚具備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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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二、訴訟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三、訴訟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四、訴訟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五、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六、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七、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對離婚訴訟的兩點特別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准並出具證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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