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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離婚冷靜期買房前妻要求分割 這是想轉移財產吧

日前,浙江寧波。劉女士和陳先生度過離婚冷靜期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隨後,劉女士得知陳先生在離婚冷靜期內購買了房產。劉女士認為,房產購買時使用的資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陳先生的這套房產理應有自己的份。男子在離婚冷靜期買房前妻要求分割,這是想轉移財產吧,想知道具體詳情請看以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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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離婚冷靜期買房前妻要求分割

日前,浙江寧波。劉女士和陳先生結婚後,因性格原因決定離婚。兩人一起到婚姻登記處提交了離婚登記申請,度過離婚冷靜期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隨後,劉女士得知陳先生在離婚冷靜期內購買了房產。劉女士認為,房產購買時使用的資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陳先生的這套房產理應有自己的份。公證員瞭解事實後確定,陳先生新購置的房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有權進行分割。

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夫妻關係,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仍適用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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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中,離婚冷靜期,自婚姻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之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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