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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稱不得以離婚等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今年以來,市場上出現多起上市公司股東因離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引發較多關注,並引來了對於相關行為涉嫌“繞道減持”的質疑。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7月28日答記者問時指出,證監會已關注到相關情況。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作為“關鍵少數”,不得以離婚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這位負責人表示,股份減持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但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作為“關鍵少數”,在公司經營發展、治理運行中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應當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自覺規範減持行為,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官方稱不得以離婚等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專家認為,此舉堵住了制度漏洞,將有效防止套利行為發生,也體現了從嚴監管的思路。

這位負責人表示,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具體包括哪些規定?記者就此瞭解到,“關鍵少數”需持續共同遵守轉讓期限的限制性規定,信息披露特別是預披露的要求(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以及賣出數量方面關於減持額度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等)。

“比如,一個持股20%的股東,按照上述規則,其減持行為將受到限制,需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並按每3個月不能超過1%減持。但離婚後,假如一個人分了16%,另一人分了4%。一方分到4%,不是大股東,不在規則規制範圍,就可以不用預披露、不用執行減持額度限制。這就存在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以離婚方式規避減持限制的可能。”一位市場人士説,證監會此次明確了相關規則——即使離婚,依舊要合併計算,將有效解決上述問題。

官方稱不得以離婚等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2張

專家表示,理論上,無論藉助哪種形式,股東身份發生何種變化,都不應藉機規避減持限制,都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擔原主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股東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非交易過户形式減持,與自然人股東離婚減持原理類似,都存在繞道規避股份減持有關規定的可能性,因此一併納入規制,適用相同監管要求。

專家認為,大股東、董監高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針對違規減持行為,證監會將從嚴監管,依據證券法進行處罰、採取措施,交易所也可採取自律措施。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發現違法違規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