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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車內睡覺被罰不服上訴 依法撤銷了交警隊對男子的處罰

近日,河北石家莊一交警在巡邏時,在一小區附近發現一男子反鎖車門、開着音響在睡覺。隨後叫醒男子,發現其滿身酒氣,對其進行了酒精測試。交警根據結果認定其為醉駕,以醉酒駕駛為由對段某進行了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事後段某不服,一紙訴狀把當地交通大隊告上了法庭。

交警隊認為男子開着音響、雙閃在車裏睡覺,車子處於發動狀態,男子也屬於醉酒狀態,構成醉駕,欲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即“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吊銷男子的駕駛證。

男子酒後車內睡覺被罰不服上訴 依法撤銷了交警隊對男子的處罰

男子不服,先是提出行政複議,未果的情況下,又將交警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交警隊對自己的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本案後,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具體到本案,從交警隊提交的證據來看,僅能認定男子存在飲酒後在機動車內睡覺,車輛處於發動狀態的事實,但不足以證明原告存在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男子酒後車內睡覺被罰不服上訴 依法撤銷了交警隊對男子的處罰 第2張

同時,雖然執法視頻中男子承認在某飯店喝了酒,但是法院認為,當時男子的血液內酒精含量達185.79mg/100ml,處於嚴重醉酒的狀態,神智不能按照正常人的判斷標準,同時也剛剛被叫醒言語含糊不清,混亂不正常也屬於常理,交警隊不能僅憑男子模糊意識中的模糊字眼認定男子存在醉酒駕駛車輛行為。

故此認為交警隊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撤銷交警隊對男子的處罰。

一審判決後,交警隊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同樣認為交警隊證據不足,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