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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是什麼情況 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的理由是什麼

山東濟南汪女士因購買到過期花生油向超市索賠,超市卻説,她知道該花生油過期才進行購買。具體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是什麼情況?到底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的理由是什麼?一起來了解。

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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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日前消息,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購買某品牌花生油(淨含量3L/桶)5桶,單價為90元/桶。汪女士共支付450元購買上述商品,回家後發現五桶花生油,食品包裝標籤上生產日期為2020年6月1日,保質期為18個月,均已過期一個多月。汪女士便以該花生油超過保質期為由,向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

監管局立案調查後,認為某超市確實存在經營銷售過期食品(花生油)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某超市進行了罰款。汪女士認為某超市的行為損害了自身合法權益,要求其進行賠償,因協商未果,故將某超市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價十倍的賠償金4500元。

某超市辯稱,首先市場監管局已經對其進行了處罰,故沒必要再進行賠償;其次正常情況下不會一次性買這麼多桶花生油,汪女士是為了索賠,明知該花生油過期才進行購買的。

​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是什麼情況 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的理由是什麼 第2張

超市應否向汪女士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銷售過期花生油的違法事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於某超市辯稱的汪女士明知是過期食品而購買問題,首先,不能因為汪女士購買數量較多就認定其為惡意購買;其次,退一步講,即使汪女士明知該花生油過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也明確了因食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銷售者主張權利,銷售者抗辯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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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汪女士主張的賠償標準是否合法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汪女士主張的賠償標準有明確法律依據,其合法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汪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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