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

當前位置 /首頁/走世界/熱點/列表

盜竊三千放回一千以為不會被刑拘 江西省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相信喜歡看新聞的朋友都知道,關於盜竊的新聞已經見怪不怪了。但是近日,幾個盜竊案件的犯罪分子引起了大家關注,因為他們還算有點“良心”,一開始盜竊三千,然後放回一千,以為這樣做不會被刑拘,但是那是不可能的,具體什麼情況呢?一起來看看。

盜竊三千放回一千以為不會被刑拘

盜竊三千放回一千以為不會被刑拘 江西省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近日,江西吉安新干縣警方成功打掉一流竄盜竊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4人。據嫌疑人交代,4人中有數人有盜竊前科,近期因手頭拮据,想搞點錢花花。幾人商量後,選擇來到離家較近的新干縣作案。案發當晚,4名嫌疑人打車來到新干縣,隨機選擇高檔小區地庫。

幾人採取隨機拉車門方式,發現在受害人劉女士的車未上鎖,在其車內盜竊現金2千元。起初,幾名嫌疑人發現劉女士車內存放了1萬元現金。嫌疑人卻“掩耳盜鈴”般只盜竊了3千元。然後,幾名嫌疑人經商議,又放回1千元到車內。

當民警問起嫌疑人為何又放回1千元時,嫌疑人答道:“我們懂法,不偷2千元以上,就不會被刑事拘留……”

目前,4名嫌疑人已被新干縣公安局據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江西省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

江西省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500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4條(盜竊罪)規定的“數額較大”。

盜竊三千放回一千以為不會被刑拘 江西省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第2張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

攜帶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