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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收保障條例內容須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海南省税收保障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7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有哪些?跟着本站小編往下看。

海南省税收保障條例內容須知

海南省税收保障條例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税收徵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税收保障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税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税收保障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税收保障的具體協調工作。税務機關(包括國家税務機關和地方税務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税收徵收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税收保障職責和義務的有關部門、單位參與税收保障工作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核和獎懲。

財政、税務、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税收保障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級以上税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實際和税源狀況,科學預測税收收入,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税收完成、增減變化因素和收入預測情況,為財政部門編制税收收入預算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税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税務機關的意見。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全省涉税信息交換平台,實現税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單位之間的涉税信息交換和共享。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涉税信息交換平台建設。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税務機關提供本部門和單位掌握的市場主體資格、專業資質、市場交易、產權登記等與徵税有關的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交換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法通過信息交換平台向税務機關提供涉税信息的,應當與同級税務機關商定交換方式或者提供公開查詢渠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向税務機關提供的涉税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十一條 税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收集、交換、使用和保管納税人涉税信息時,應當對涉税信息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税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税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税務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税務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税務機關。税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税收協助制度。

税務機關因履行税收徵收管理職責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税務機關依法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施開立賬户情況查詢、存款查詢、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税款時,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在税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產、需要其協助執行時,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在税務機關依法委託拍賣納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員的不動產時,應當依法協助辦理過户手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時,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依法納税或者減免税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應當核查車輛購置税和車船税完税憑證或者減免税證明;辦理定期檢驗時,應當核查車船税完税憑證或者減免税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 出入境管理機關應當根據省級税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八條 科技、民政部門發現虛報研究開發費用、偽造技術合同、騙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福利企業資格等違反税收徵收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税務機關通報,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制止暴力抗税行為,查處涉嫌税收犯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辦理涉税案件時,税務機關可以依法請求其協助徵繳税款。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國家税務機關、地方税務機關應當加強溝通和協作,建立信息互聯互通機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税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於税收控管和方便納税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税收,並應當對委託代徵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税務機關應當依法徵税,落實税收優惠政策,不得違法提前或者延緩徵税,不得越權減税、免税。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外省企業在本省註冊成立獨立法人企業。

税務機關應當採取有效税源監控措施,加強税收徵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税務機關接到税收違法行為檢舉後,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對檢舉人的情況嚴格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税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欠税和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制度,依法定期向社會公佈欠税和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税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納税人納税信用信息採集和納税信用評定、發佈、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税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税務公開制度,實行涉税信息公開標準化,公開職責權限、徵收依據、減免税規定、辦税程序以及服務規範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税人的税收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監督權。

税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税收徵繳異議和解、調解機制,及時化解納税爭議。

第二十八條 税務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辦税服務設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簡化申報徵收程序,降低税收徵繳成本。

税務機關應當為納税人提供納税宣傳、納税預約、政策諮詢、納税輔導、納税提醒等服務,降低納税人的涉税風險。

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提供納税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增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

第二十九條 税務機關應當接受納税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税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公開改進措施,反饋改進結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税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税務代理行業的指導和監管,規範税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税鑑證和涉税服務業務,不得強制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接受税務代理服務或者為其指定税務代理機構。

税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協助義務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税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保密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涉税信息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税務機關及税務人員為納税人提供納税服務收取費用或者增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負擔,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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