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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的徵收管理範圍

按照分税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有着不同的徵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的徵收管理範圍

地方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

海關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税、船舶噸税。此外,負責代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税、消費税。

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資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維護建設税(不包括由國家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車船税、煙葉税。其中,少數地區的耕地佔用税、契税徵收和管理工作還沒有從財政部門移交地方税務局。

西藏自治區只設立國家税務局,徵收和管理税務系統負責的所有項目。但是暫不徵收消費税、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煙葉税。

國家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

增值税、消費税(其中進口環節的增值税、消費税由海關負責代徵),車輛購置税,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和城市維護建設税,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税,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税、資源税,從2002年~2008年期間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的個人所得税(目前暫免徵收),對股票交易徵收的印花税。

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下列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税由國家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應當繳納增值税的企業,企業所得税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在國家税務局繳納營業税的企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應當繳納營業税的新增企業,其企業所得税由地方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項所得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分別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國境內單位、個人所得税的國家税務局或者地方税務局負責(其中不繳納企業所得税的單位由國家税務局負責)。

3.2008年以前已經成立的跨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2009年以後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應當與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2009年以後新增跨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原則確定,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也應當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

4.依法免繳增值税、營業税的企業,按照其免繳的上述税種確定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既不繳納增值税,也不繳納營業税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税暫由地方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5.既繳納增值税,又繳納營業税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税務登記的時候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當繳納的上述税種確定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企業辦理税務登記證的時候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