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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子為吃自助餐回本被行拘是怎麼回事 兩女子為吃自助餐回本為什麼會被行拘

近日,浙江金華。兩名女子為了在自助餐廳吃回本,進行了一些操作,結果被刑拘了。具體兩女子為吃自助餐回本被行拘是怎麼回事?到底兩女子為吃自助餐回本為什麼會被行拘?一起來了解。

兩女子為吃自助餐回本被行拘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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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據媒體報道,金華有兩名女子為了在自助餐廳吃回本,除在餐廳就餐外,還偷偷將餐廳內的食材,牛蛙、毛肚、鴨腸等偷偷打包帶回家,總價值約400元,老闆發現後立即報警。民警經過調查很快鎖定了兩名嫌疑人。據瞭解,兩人因覺得自助餐廳定價有點高,自己吃不回本,就想再拿點菜回家燙着吃。目前,兩人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偷東西拘留多少天?

偷東西不入罪的情形可能會被拘留15天左右。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如果偷竊的財物價值比較高,已經涉嫌犯了盜竊罪,那麼最多會被拘留37天。

​兩女子為吃自助餐回本被行拘是怎麼回事 兩女子為吃自助餐回本為什麼會被行拘 第2張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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