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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而思狀告思而學是什麼情況 學而思和思而學是什麼

我國對知識產權這方面的認識還是比較薄弱的,尤其經常會出現商標侵權的問題。近日,就有“學而思”狀告“思而學”侵犯商標權的事件,那麼,學而思狀告思而學是什麼情況?學而思和思而學是什麼?一起來了解。

 學而思狀告思而學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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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而思狀告思而學

8月21日從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思而學”)因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判令賠償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而思”)30萬元。

去年3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時,學而思訴稱:來漢調查發現,思而學在企業的門店、宣傳、推廣中使用了“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的標識,該標識與學而思商標高度近似。

鑑於“學而思”註冊商標已經積累了極高知名度,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極易導致公眾混淆誤認。

學而思要求:思而學停止在教育、培訓服務領域內使用與“學而思”相同或近似標識的商標侵權行為;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訓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100萬元。

思而學則辯稱,“思而學”作為其機構名稱的簡稱,已於2008年在服務活動中廣泛使用,且使用“思而學”標識的時間早於“學而思”商標的註冊時間,將“思而學”作為名稱並無攀附涉案註冊商標或原告商譽的故意和必要。

武漢市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原告作為商標“學而思”的註冊人,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商標中最具顯著性的文字“學而思”之間,僅存在文字排序的差異,容易造成公眾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學而思註冊商標專用權。

然而,被告使用“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名稱的行為,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洪山思而學中心成立的日期為2009年4月2日,早於“學而思”商標的註冊日期。

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理由,缺乏事實根據,不予支持。

判定洪山思而學中心應賠償北京學而思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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