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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體罰是指什麼 老師變相體罰學生侵犯了學生的什麼權利

變相體罰是指不對身體進行直接的傷害,但是對心理進行摧殘。變相體罰的方式有:1、罰抄。罰抄詞語、定律等超過五遍,詩歌、規則等超過兩遍,課文超過一遍。2、罰錢,不論數目多少,不論形式如何。3、罰做值日或罰其打掃衞生並連續幾天。4、逐出教室而不及時處理。5、辱罵學生,諷刺挖苦學生。6、敲教鞭,甩東西。7、未經領導同意,隨意停課或停止學生參加一切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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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變相體罰學生侵犯了學生的什麼權利

1、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

2、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身體的權利。

3、體罰或變相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的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項明文規定:“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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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體罰違背了教師哪項原則

變相體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且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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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學生的老師將要承擔什麼責任

1、教師體罰學生,依法要受到學校的行政或紀律制裁,情節嚴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入罪判刑。

2、因教師體罰學生造成輕傷以上後果,可能被依法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的,喪失教師資格,終身不能執教。

3、教師體罰學生的,學校要承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