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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清算程序 公司的清算程序包括

公司的清算程序:(一)成立清算組;(二)接管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應當全面向清算組移交公司管理權;(三)清理公司財產;(四)接管公司債務;(五)設立清算賬户;(六)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

公司的清算程序 公司的清算程序包括

清算程序介紹:

一般而言,清算程序是主體資格類行政許可事項註銷的必經程序,而對非主體資格類行政許可進行註銷則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主體資格類行政許可相對人在向行政許可機關申請註銷行政許可之前,應當先組織清算。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3條規定,公司只有在清算結束以後才能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同時該條例第44條也明確規定清算報告是公司申請註銷登記必須提交的材料之一。再例如,《基金會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對於如何進一步合理設置行政許可註銷中的清算程序,學界對此也展開了大量探討,而討論也主要是集中在對經營類主體資格的清算程序的完善方面。針對經營類主體資格清算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而導致的經營類主體不願主動組織清算,進而無法正常對行政許可進行註銷的現狀,許多學者提出了設想。例如,有學者認為應當通過簡化清算程序,降低企業清算、註銷成本,促成企業自願清算和申請註銷,同時採取公共託管制度,改革營業執照保管方式和企業信息查詢體制,並啟動依職權註銷制度。也有學者認為可以通過運用説服、示範、教育、協商、勸告、建議等行政指導手段,對行政許可相對人進行引導教育,促使其依法進行清算。

公司的清算程序 公司的清算程序包括 第2張

清算程序內容:

根據新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的程序

首先,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正式成立後,公司即開始進入實質性清算程序。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成立後,應立即在法定期限內直接通知、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以便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然後由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還包括債權和債務。在清理後,還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按照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時,如遇到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可以轉向特殊的破產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在經相關部門、組織確認後,即可按照方案來分配財產。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和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及各種財務賬簿。在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後,清算報告生效。將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進行公告。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結束,公司清算實現了它的最終法律效力——公司人格消滅。

需要強調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因分利不勻等其他人為因素,導致公司趨於解散,個別股東請求予以清算不成,由此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一般不應受理。這一舉措,是鑑於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股東契約自治和公司章程規定,隸屬於《公司法》的私法調整範疇,上述糾紛未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國家一般不主動實行干預。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循《公司法》基本原則,重視和尊重公司的高度自主權,只有在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面臨受損時才可適時的、適當的介入公司內部運作,而不能依個別公司、個別股東的要求而隨意或強制的進行清算,否則會影響交易的安全和市場經濟生活的有序,使司法調整陷入被動。

公司的清算程序 公司的清算程序包括 第3張

清算程序方式:

許多國家的破產法規定,破產清算程序的終結應由法院以書面裁定的方式正式作出並予以公告。

有的國家的破產法規定,對破產財產應有一個決算報告,即在債務人資產變現和分配後,由管理人召集債權人會議作出破產財產決算的報告。

在破產財產的最後分配完結之後,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在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分配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案件。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也應當作出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要求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還應當予以公告。